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是否 有调整?
2018-08-24 03:24:24
Q
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是否有调整?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
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
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四条规定,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
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
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执行。
Q
5月1号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
额?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
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
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
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Q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率如何调整?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
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
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
率调整至10%。同时,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货
物和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
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
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
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
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
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