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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是否 有调整?

2018-08-24 03:24:24

Q

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是否有调整?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

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

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

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四条规定,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

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

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执行。


Q

5月1号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

额?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

号)第十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

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

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Q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率如何调整?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

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

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

率调整至10%。同时,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货

物和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

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

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

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

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

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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