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 汇算清缴手续?
2018-08-24 03:24:24
Q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
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
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
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
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
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
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
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
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
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Q
2017年度汇算清缴何时开始网上申报?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
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
退税款。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进行了修订,为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接收工作,
税务部门正在进行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具体时间以各省市税
务机关通知为准。
本市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已于2018年
3月底正式上线并投入使用。
Q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指哪些?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
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
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
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
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
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总额的10%。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