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筹划
2018-08-24 03:24:24
税务筹划的政策依据 |
税务筹划的思路 如何使用增值税退税款,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着直接的影响。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为企业留下了选择余地,从而提供了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软件企业应综合考虑是否处于优惠期、处于何种优惠期、研发项目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等情况,对退税款的用途做出合理安排,以求最大限度节省企业所得税。(为方便起见,设定用于扩大再生产就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100万元,购置100万元的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10年,则每年平均的1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等效于未来10年中每年多计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用于产品研发,则不允许列入研发费用。当研发项目可以据实扣除时,等效于多计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当研发项目可以加计扣除时,等效于多计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一、当"两免三减半"优惠已结束时,首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意味着未来10年每年多缴纳所得税10 × 25%= 2.5(万元);10年共计多缴纳所得税25万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00 × 25%= 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50 × 25%= 37.5(万元); 虽然选择1与选择2总计缴纳所得税数额相等,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选择1优于选择2。 二、当处于"三减半"优惠期时,首选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10年中,前3年多缴纳所得税10 × 25%÷2 × 3 = 3.75(万元);后7年多缴纳所得税10 × 25%× 7 = 17.5(万元);合计3.75+ 17.5 = 21.25(万元);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得税10 × 25%÷2 × 2 10 × 25%× 8 = 22.5(万元); 如果处于减半优惠期第3年,则多缴纳所得税10 × 25%÷2 × 1 10 × 25%× 9 = 23.75(万元); 选择2、用于据实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00 × 25%= 12.5(万元); 选择3、用于加计扣除项目的产品研发,意味着当年多缴纳所得税150 × 25%÷2 = 18.75(万元); 三、当处于免征优惠期时,首选用于产品研发: 选择1、用于购置固定资产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1年,意味着未来10年中,前2年免征期无实质影响,第3~5年多缴纳所得税10 × 25%÷2 × 3 = 3.75(万元);第6~10年多缴纳所得税10 × 25%× 5 = 12.5(万元);合计3.75 + 12.5 = 16.25(万元); 如果处于免征优惠期第2年,则多缴纳所得税0 × 1 + 10 × 25%÷2 × 3 + 10 × 25%× 6 = 18.75(万元); 选择2、用于产品研发 — — — — 产品研发项目是据实扣除项目还是加计扣除项目没有实质区别。因为当年免征所得税,不管税前扣除多少,所得税额均为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