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7%,如果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还可以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吗?
2018-08-23 01:50:55
Q
我现在开具的发票税率为17%,如果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还可以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Q
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A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Q
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应税服务尚未开发票,5月1日之后开票时按新税率开具,还是按老税率开具?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