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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是否有了调整?

2018-08-23 01:50:55

Q

增值税税率是否有了调整?

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Q

从5月1号开始税率下调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受到影响?

A

根据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没有涉及到征收率的调整,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并未受到影响。


Q

从5月1号开始税率下调,那我5月1号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在4月底之前认证抵扣完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第十条的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因此,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完成认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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