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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广告中“吹牛”的后果 被罚40万元

2018-08-23 01:50:55




因在微信广告中“吹牛”,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洛阳银行郑州分行近日被工商部门开出40万元罚单。
据介绍,自2015年下半年起,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的微信公众号,开始持续发布理财产品广告。其中,“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降息不降收益,5年期利息提前得”等内容,被放置在了醒目位置进行推送。
今年1月,郑州的魏先生看到该广告宣传后,办理了该项存款理财业务。但不久后,他便了解到,该行所称的这项业务并非“最佳”,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比该行的更划算。魏先生认为受到了欺骗,便向郑州市工商局反映。
郑州市工商部门在对事件的调查中了解到,当事方利用其注册的自有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5月21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基金业务”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为客户提供最佳基金投资选择”的微信广告;于2015年9月7日在“微资讯-个人金融”板块的页面中,发布了内容为“抗降息最佳产品—洛阳银行‘大额存本取息’储蓄产品”的微信广告,在宣传中反复使用禁用词语“最佳”,描述其金融产品与服务。
郑州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中反复使用“最佳”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决定对洛阳银行郑州分行罚款40万元。
截至目前,洛阳银行郑州分行对行政处罚没有再申请复议和诉讼。此案为河南省首例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遭工商部门惩罚的案件。
阅读延伸
朋友圈里转发了违法广告要担责。商家发布软文、商业活动信息、网络广告都将视为互联网广告,需要标明“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
问题1:朋友圈里转发了违法广告,是否会被处罚?
《暂行办法》规定,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人利用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这就意味着,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违规广告也要担责。但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在网上发布有趣视频或美食,也不是广告。
问题2:商家发布软文、商业活动信息、网络广告是否都将一视同仁为互联网广告,需要标明?
随着移动阅读的兴起,微信公众号及各种网站、客户端的软文是否属于广告备受关注。新《广告法》已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也就是禁止“软文”。如果推送广告,必须明确标注“广告”字样。目前《暂行办法》列举了5类互联网广告,其中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也表示,商业活动信息、网络广告都将一视同仁为互联网广告,需要标注上“广告”。
问题3: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可以发布吗?
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勿擅转产品宣传信息。(综合新华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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