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营改增时点,正确处理租赁费
2018-08-23 01:50:55
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各项政策都有所变化。@中国税务报以实例来告诉您:把握营改增时点,正确处理租赁费。 某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某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英国某公司共同投资创建。B公司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作为投资,占股权75%。A公司职工均是B公司的老员工,并租赁B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工程机械零部件制造、研发和销售。2014年5月注册成立,同年6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201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9855.34万元,缴纳增值税180.35万元,增值税税负1.83%;201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8367.44万元,缴纳增值税227.75万元,增值税税负1.24%,同比下降0.59个百分点,与某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相比低0.74个百分点。针对这个疑点,2016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 面对评估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痛快地承认了几个问题:一是职工食堂、宿舍耗用水电费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二是处理旧设备没有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三是发出商品没有开票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自查补税12万元。企业如此配合,是不是要掩盖更大的问题呢? 进一步查看A公司财务报表,发现2015年管理费用2021万元,为什么费用这么高?财务人员有些紧张,解释说主要是支付给B公司的租赁费。A公司的厂房是租赁B公司的,人员也都是从B公司过来的,为了给B公司增加一些利润,定的租赁费稍微有点高。财务人员出示了两公司的租赁合同,证明确实为正常租赁费支出。
带着疑问,评估人员继续翻看企业的记账凭证,突然发现某月支出租赁费,会计分录如下: 经过企业自查和税务人员核实,2015年A公司支付B公司租赁费728.94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3.92万元;2016年1月~4月支付租赁费243.12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1.33万元;A公司共补缴增值税177.25万元,其中2015年度135.92万元,2016年1月~4月41.33万元,加收滞纳金16.6万元。补缴税款后,企业2015年增值税税负达到1.98%,同比增加0.15个百分点,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基本持平。同时,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B公司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并按照国地税合作规范,向地税部门提供了征管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