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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咋征增值税,一团乱麻吗?

2018-08-23 01:50:55

 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营改增后,陆续出台的文件虽有涉及,但仍不够具体明确,也成为银行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之一。笔者呼吁总局尽快出台文件,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该咋征增值税。

七月申报期的一天,笔者接到银行财务人员电话称,无法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原来该银行有一部分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营改增后按“贷款服务”计提了增值税,而营改增前,地税对此是不征收营业税的。《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列3“价税合计”是计算营改增税负增减的基础数据,列13“应税营业额”= 列3-列11(列11为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迫不得已在列11填写了这部分理财产品的收益,形成增值税无扣除项目,而营业税有扣除项目的疑点问题。最终因理财产品收益在营改增前后税政不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列7“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远大于列14“营业税应纳税额”,导致营改增后,该银行税负不降反增。
  
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该咋征增值税?且听笔者说说它的前世今生。
  
要想弄清楚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咋征税,先要弄明白理财产品分类及概念:一般根据本金与收益是否保证将金融理财产品分为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三类。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就是那些不保证本金收益率浮动(比保本产品收益率高)的产品,市场上基本上有以下几种:QDII、打新股和基金宝。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
  
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条款失效)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1年前的老文件,规定得过于笼统,很显然这并不适用理财产品这一新兴金融商品。
  
  2、重庆地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4〕70号):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保本保利,视同贷款征收营业税;保本不保利,视同存款不征收营业税;不保本也不保利,视同股权投资不征收营业税。
  
  3、深圳地税:《2014年深圳市地税局问题解答选编》: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一)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持有不征转让征。
  
  4、江苏地税:企业买卖属于金融商品范围的银行理财产品,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不加区别,一律征税。
  
  5、杭州地税:纳税人(不含个人)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委托贷款或者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取得利息收入,由银行或信托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不加区别,一律征税。
  
  6、合肥地税:对于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商品买卖,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可以简单归纳为:不加区别,一律征税.
  ...... 

   
营改增后,陆续出台的文件虽有涉及,但仍不够具体明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笔者注:免征增值税):(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笔者注:免征增值税):(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综观上述,可以看出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是否征税,在营业税时就是一团乱麻,营改增后并没得到根本改观。36号文仅明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保本收益按贷款服务征增值税,既不全面,也不严谨。为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业税负增加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4月29日、6月30日制发财税〔2016〕46号 、财税〔2016〕70号文件,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做出补充规定,明确了部分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但仍未解决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到底该咋征增值税问题。笔者倒是很赞同厦门地税的观点,非保本浮动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其实质是投资收益,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在此,笔者呼吁总局尽快明确:“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收益,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或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只有这样,才能平稳过渡营业税相关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让银行业切实享受税制改革红利,也不会再发生本文开头银行财务人员无法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尴尬事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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