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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预收账款纳税处理问题,你会做吗?

2018-08-23 01:50:55

提问

我是一家混合型的服务性企业(以运动为主题的公园),主营运动场地的租赁、运动服饰的销售、餐饮服务等,我们有预售会员卡,会员卡是一卡通(无法判断未来消费的内容),可以买商品也可以消费运动场地和用餐,都没有交流转税。请问:

1、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的预收账款怎么纳税,是在5月1日之后,等这些预收款实际消费了之后再缴税,还是这部分要在营改增之前补缴营业税?

2、我们营改增之后,预收款该怎么做纳税筹划,应该是售卡的时候全部开票缴税,还是等消费的时候再开票缴税?

回答:

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贵公司不用就会员卡余额在营改增前补交营业税,应当在客人消费时根据客人消费的具体项目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贵公司在营改增之后售卡时客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在开票时交税;否则应当在客人消费时开票交税。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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