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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大额银行存款未函证,库存现金未监盘,会计师事务所领警示函

2020-12-07 05:32:57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奕彤、沈建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收购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相关审计项目(审计基准日为2017年7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回款进度异常等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在检查大额销售合同过程中,针对多笔销售实际收款进度与合同约定收款进度不一致、个别电视剧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播放的的异常情况,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也未分析该异常情况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影响,未发现公司披露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实际存在大额差异。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针对取得的部分销售合同无销售方盖章,抽查的供带证明(收入确认时点依据)部分无接收日期、部分无客户盖章仅由自然人签名等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你们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应收款项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笛女传媒重要子公司2017年末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未在底稿中记录函证控制过程,未留存函证控制相关证据;对无寄件方快递单、回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疑的项目,未采取措施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实施替代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期间费用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部分大额银行存款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对笛女传媒部分子公司库存现金未执行监盘程序;对笛女传媒部分子公司期间费用未实施截止测试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奕彤、沈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请你们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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