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久咨询

优秀的财务专家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审计验资

首页>行业方案>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

诉讼追账,反被坐实虚增收入,上市公司子公司领罚单

2020-11-24 06:27:53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辉丰股份”)的子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8年8月15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科菲特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7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科菲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6日,科菲特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诺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152元/千克,数量共计50吨,合同金额共计7,600,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2015年10月28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19日发货完毕,2015年确认销售收入7,600,000元;2016年2月至12月,科菲特收到新诺化工支付的货款6,300,000元,剩余1,300,000元未付。后科菲特起诉新诺化工支付上述欠款,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982民初1297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发货、计算方面的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署了五份联苯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6,300,000元,已于2016年实际执行。科菲特2016年收到新诺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五份合同的回款。上述2015年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2015年虚增对新诺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6,495,726.50元。

二、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年10月26日、11月19日,科菲特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远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152元/千克,数量共计50吨,合同金额共计7,600,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2015年10月28日、11月21日、11月26日发货完毕,2015年确认销售收入7,600,000元;2016年5月至6月,科菲特收到货款3,429,000元。

经查,2016年3月至4月签订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了三份联苯醇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3,429,000元,已于2016年实际执行。科菲特2016年收到永远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三份合同的回款。上述2015年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2015年虚增对永远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6,495,726.50元。

三、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业务收入

2015年11月24日,科菲特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用激素)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科菲特向农用激素提供联苯醇、功夫酸,单价为185元/千克,数量为146.89吨,付款方式为发货后一个月承兑结算。科菲特账面显示:2015年至2016年履行该合同共发货130.56吨,其中2015年发货114.24吨,确认销售收入21,134,400元;截至2017年底,农用激素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后科菲特起诉农用激素支付上述欠款,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982民初1299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发货、计算方面的证据,无法证实该合同的真实性,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2015年12月4日,科菲特与农用激素签订了一份联苯醇、功夫酸购销合同,单价为174元/千克,数量为130.56吨,该合同实际执行。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未执行。科菲特以11月24日合同而非12月4日合同进行核算,虚增合同单价,虚增2015年对农用激素的业务收入(不含税)1,074,051.28元。

综上,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主导、参与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科菲特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时任总经理朱光华主导、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2015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科菲特、朱光华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22-9951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博客

沪ICP备16004982号-1 Copyright@2011 yijiu caiw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