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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企业被稽查局申请破产清算

2020-05-12 02:53:00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以A公司尚欠税金及滞纳金、罚款合计2060690.74元至今未付,且在法院有多起案件未履行,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法院立案审查期间,A公司未提出异议。

      法院查明:A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6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潘某,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农机配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1年4月1日,Y市国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向A公司追缴增值税217348.42元及滞纳金;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17348.42元。2012年2月3日,Y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费及滞纳金615564.02元;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罚款185583.75元。2018年4月8日、2019年6月5日,税务部门两次书面催告A公司履行义务,但A公司未予履行。2018年9月,税务机关改革后,申请人承担了Y市税务局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另查明,A公司涉多起欠债仍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其主要财产土地所有权已被执行查封。

      法院认为,A公司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税收债务,且尚在法院执行中的到期债务也未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要求对A公司台州机械部件厂破产清算的申请。

要点提示


    《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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