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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账代销的避税筹划案例

2019-08-06 02:34:55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总是会发生欠账代销的经营业务,这就是将别人企业产品拿来销售,先不付款,等产品销售以后按实际销售数量再付货款,因此实际上就是欠账代销业务,现将此类经济业务结合2001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合理避税加以举例说明。 

    一、欠账代销避税筹划的原理与思路 

    企业所从事的欠账代销业务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企业在从事欠账代销时,主要考虑税收问题,一是增值税,二是营业税,要从尽量避免交营业税的角度出发,去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 

    二、欠账代销避税筹划的案例说明 

    2001年10月1日,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代销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每代销一件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800元。 

    到2001年12月31日, 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售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200万元×5%=10万元。 

    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与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 

    三、欠账代销避税筹划的分析指导 

    上面我们是采用第一种欠账代销方法,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 

    现在案例中的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采用第二种代销方式,签订协议如下: 

    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贷款,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所有。 

    到2001年12月31日,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另为(不考虑所得税): 

    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 

    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17%)。 

    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 

    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 

    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 

    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与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合计: 

    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为: 

    170万元- 136万元=34万元 

    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为: 

    34万元-10万元=24万元 

    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与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合计: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营业税。 

    但在实际中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节约34万元,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要多交24万元。 

    所以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特别提示] 

    明确了上面分析以后,另一个问题就是节约的税款在双方之间应通过何种方式分配,在实际中,协议应具体怎么签订,这需要双方本着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通过本案例,希望帮助大家意识到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可以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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