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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8大关键点

2018-10-22 01:11:56

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1000/月,12000/年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主要就是幼儿园教育,小城市每月1000,基本够了,很多还能剩,大城市嘛,可能就呵呵了。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按照这个规定,看起来不能是二八开,或三七开,那筹划空间就小了。而且,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2.学历继续教育:400/月,4800/年,职业继续教育:3600/年纳税人自己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比如在职读研,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自己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3.大病医疗:每年60000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疗:每年60000限额内据实扣除这是目前唯一一个实行限额内据实扣除的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注意下限是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上限是60000元。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并且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4.住房贷款利息:1000/月,12000/年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注意:必须是首套,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是这次没说是“普通住房”,那意味着首套房是2000平的别墅仿佛也可以。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两口子看看谁扣划算,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而且要注意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5.住房租金:大城市1200/月,中城市1000/月,小城市800/月注意前提,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租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2)租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3)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简单说,就是大城市每月1200,中城市每月1000,小城市每月800。那些人口不超100万的小城市,快去鼓励年轻人生娃,让大家见识见识你们的实力,现在这可是城市大事!让全城的人因你们而凭本事扣1000!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6. 赡养老人:不管几个老人一共2000/月,24000/年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特别要提醒的是,赡养1个老人跟赡养4个老人,扣除总额是一样的。这一条对老人较多的家庭有失公允,两个老人的赡养成本虽然不是一个老人的两倍,但肯定比一个老人是要多的,可以考虑对第二个及以后的老人给个赡养系数,比如第二个老人“打五折”。当然,也要考虑有人到大街上“认爹”,老人可能都不够用了……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赡养爷爷奶奶和姥爷姥姥。7. 征收管理:纳税人对提交信息真实性负责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公安、卫生、民政、教育、住房、银行等各部门要联合提供相应信息,对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的,追究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如果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比如半年内不准坐高铁,不准坐飞机,不准去高档场所消费,每顿饭消费不能超过20块钱等等。8.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上面这些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今年没扣完,对不起,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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