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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优惠

2018-08-27 04:44:35

     
1.1优惠内容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政策一、五)
上述目录,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政策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政策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政策四。
上述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政策五)
上述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政策五)
1.2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1.3限制条件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政策五)
1.4办税指南
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详见各地具体规定。
1.5纳税申报
1.预缴
无需填报。
2.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43行;主表第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1.6注意事项
1. 5年内转让的改由受让方享受优惠、5年内出租的停止执行优惠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政策五)
2.可享受抵免优惠的设备包含融资租入的专用设备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政策六)
3.已抵扣设备进项税不得享受抵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政策七)
4.分开核算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
1.7典型案例
【案例】某地A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账簿、凭证,资料如下:
1.2009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000万元,2009年已预缴所得税180万元。
2.公司于2009年10月份,自筹资金投资兴建环保项目,企业购置了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环保设备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取得设备发票,当月认证已抵扣,运费及安装费55万元。
3.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假若无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A公司2009年度设备抵免额及应纳所得税额。
解析如下:
1.首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额×25%=1 000×25%=250万元。
2.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600万元,投资为自筹资金符合抵免条件,但投资额不包括抵扣的进项税、运费及安装费。
3.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限额=600×10%=60万元
4.准予抵免的投资额=6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50万元大于60万元,可于抵免60万元。
5.2009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50—60=190万元。
注意:如果该公司购买的专用设备取得的为普通发票,按照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即抵扣额为:702万元×10%=70.2万元。
1.8典型问答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政策依据有哪些?主要报送资料有哪些?如何办理享受税收优惠?
青岛市地税局答:
(1)政策规定:
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中小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小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_____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②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相关说明(按设备名称单项说明),内容应包括:A:企业概况;B: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该设备的情况,并附该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着重说明该设备在相应生产环节的功能说明及专用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实际效果;C: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D:对申请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本年度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③设备说明书中相应参数系数部分和购买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中相关技术约定或协议部分复印件;
④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⑤所申请设备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账复印件;
⑥已经市发改委、市安监局认定符合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
⑦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2. 我公司是新建企业,经营供热项目和食品添加剂项目,请问:我公司购入的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的设备,能否抵免企业所的税。请问需要哪些审批资料(还需要发改委的立项资料吗)?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 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规定: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管理,由省经信委等省级部门联合确认,改由企业根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行确认是否符合专用设备有关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照优惠政 策事先备案的管理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取消省级部门联合确认环节后,企业申请环保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事先备案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具体说明或有关资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
4、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材料;
5、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资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 我公司购入一台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已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额时,可否抵免这笔增值税进项税额?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相关规定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因此,你公司在将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时,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5. 筹建期购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因此,贵公司于筹建期购买并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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