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税收:以股换股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没有现金缴税怎么办?
2022-11-04
宜久专家提示
以股换股投资属于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以股换股并没有取得现金,没有钱缴税怎么办?案例通过纳税人以股换股的投资交易少交个人所得税被查处提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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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纳税备案,交易人为何爽约?
案源信息显示,张某在完成巨额股权交易后,曾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但是,备案到期,其却并未如约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张某为何爽约?其中有何蹊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移交的案源线索,对张某转让企业股权涉嫌少缴个人所得税案件实施核查。检查人员详查细审,仅用1月时间,即充分掌握了5年前这起大额股权交易的全部细节,确认了张某少缴税款的事实,最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800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确保了涉案股权交易税款不流失。
已作备案,为何少缴税款
今年4月,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下发的高收入自然人张某涉嫌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疑点线索。线索显示,张某在2016年曾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其将所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企业Y公司。张某当时就股权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在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承诺分期缴纳税款。但张某期满后却未如约、如数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到线索后,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迅速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相关情况调查研判。
张某2016年向广州市税务机关所作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信息显示:张某向Y公司转让X公司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亿多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亿多元,计划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其中2016年—2019年计划缴纳金额为零元,2020年计划全额缴纳税款。
检查人员发现,2020年缴税备案到期后,张某并未按备案约定时间申报缴纳税款,直至今年2月,才开始向广州市税务机关就该笔股权转让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申报缴纳的税款仅为5000多万元,与备案时承诺的应缴1亿多元税款额,相差了一半。
既然张某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主动向税务部门进行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说明其对自己的纳税义务是知晓并愿意承担的,但是为什么备案到期后,却未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呢?
回溯调查,复盘交易全貌
检查人员决定从案件的源头——张某这项股权交易实施核查,通过还原股权转让交易过程、准确掌握交易细节,为解开谜团、查处案件奠定基础。
案源信息显示,张某这项股权交易与上市企业Y公司有关。按照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份额较大的股权转让活动,相关信息须于公司年报等途径公开披露,这为专案组调查获取张某股权交易真实情况带来了便利。
经过大量的信息梳理和查询工作后,专案组终于在海量公告信息中找到这起股权转让交易的详细情况:张某将所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Y公司,转让对价为5亿余元,该对价全部由Y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3000多万股股票的方式支付,每股单价10多元。交易完成后,X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张某按协议取得Y公司3000多万股新增上市股份。
检查人员了解到,此次交易中,张某与Y公司还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双方约定,X公司在交易后3年内需达到双方约定的业绩目标,否则张某需要把取得的部分Y公司股份返还作为业绩补偿。在3年的业绩承诺期内,张某获得的Y公司股份处于限售状态,将根据X公司承诺业绩的实现情况解锁,因此,张某在股权交易后,无法马上在股票市场出售所获得的Y公司股票。
了解这些交易细节后,要确认张某在该交易中的收入情况,专案组还需要核实张某对X公司承诺业绩的最终实现情况。于是,检查人员继续对Y公司随后3年的相关经营信息实施核查,终于发现,Y公司在后续发布的盈利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披露了X公司在业绩承诺期2016年—2018年间实现的净利润情况,这些数据显示张某与Y公司股权交易时的业绩承诺标准已实现——张某无需返还股份对Y公司进行补偿。
通过核实这一信息,专案组确定,张某在2016年向Y公司转让股权取得收入共计5亿多元,这一事实确凿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