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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抗癌药物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2021-03-03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抗癌药物是否可以简易计税?(客户背景:医药类公司)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因此,贵公司可以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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