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以个人账户支付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8-08-24
问:企业取得以个人账户支付住宿费的专用发票是否符合三流一致原则,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但对于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未作限制性规定,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