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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中国18个税种仅3个经人大立法

2018-08-24

据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在昨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我国现行的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为何在税收的问题上会有如此多的税收“游离”人大立法之外?这要归咎于开启于1983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的行为。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几乎在各方面都逐步推开,改革议题繁多而线索纷乱,很多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从法律层面得到确认,不过当时很多改革事项并无定论,仅仅是“摸着石头过河”,有些方面立法和修法时机并不成熟,时间不等人,但没有规矩又不成方圆。为此,全国人大以授权方式,允许中央政府先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暂行法规,待条件成熟后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28年以来,在税制领域,以“暂行条例”、“试行”形式颁布的税收条例“发展”迅猛。与之相对应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却是凤毛麟角。部分学者担心,税收立法权长期控制在行政部门,容易形成行政部门利用立法之便,进行税收扩张的立法与行政。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车船税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车船税成为我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税种。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实施,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条例内容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房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6〕90号发布。房产税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近年,为调控房价,上海、重庆等地开始试点对个人住房征税。人大发言人昨日表示,房地产税等立法工作都在研究当中。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

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印花税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令发布。

契税


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耕地占用税

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1号令通过并发布

烟叶税

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4号通过并公布。

关税

1985年3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1987年9月12日,由国务院修订发布。1992年2月28日,经国务院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令第9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船舶吨税


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0号令通过并公布

全国人大立法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由国家机关或由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都可提出

法律草案形成: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3.进行调查研究。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5.起草条文。6.征求各方面意见。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

法律案的审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般实行三审制。3.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包括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

法律案的表决: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有部委未经授权即擅自行使立法权

未经人大立法程序的15个税种,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有学者指出,在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权力后,存在被授权机关的所属部门(即部委),在无“再授权”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行使本应由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的情况。如有媒体报道,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就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条例,被授权对象很明确是指国务院。“但在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所属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都先后制定过关于小轿车特别消费税的规定。”

此外,依据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国务院拟定的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而实际上,国务院在对试行的税收条例重新修订甚至完全取代原来的税收条例时,并没有严格遵循授权决定的要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样,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作出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与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国务院依授权制定的法规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这一程序性要求,也并未得到有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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