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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税”降了?这一大事件的背后到底是……

2019-10-14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关键点】:外卖服务 增值税


        随着外卖平台的兴起,叫外卖成了许多年轻都市人的就餐方式。方便、快捷且不用刷洗碗筷,要问现今有没有不会做饭的年轻人,估计挺多,但是要问有没有没点过外卖的年轻人,估计是没有的。关于这个年轻人的“宠儿”,涉及到的税务知识您了解吗?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馒头税”的门道。



一、定义和增值税税率


​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适用税率为6%。

        财税[2016]140号文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新政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以归纳如下:

                   151039




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核算风险


        如果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食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而外卖业务未加工的货物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如果该餐饮企业没有将普通的餐饮服务和兼营的销售货物分别核算,那么该企业所有的增值税项目都应该适用13%的税率,而不是6%。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和负担。

        在财务工作中,大家很多时候会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概念,在这里小编再次提醒: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才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案例:


        某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份餐饮服务销售额为21.2万元,外卖酒水及其他购进货物销售额为11.3万元,计算不同核算情况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



        情况一:如果企业分别核算了餐饮服务和外卖业务销售额

2019年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1.2/(1+6%)*6%+11.3/(1+13%)*13%=2.5万元



        情况二: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餐饮服务和外卖业务销售额

2019年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1.2+11.3)/(1+13%)*13%=3.74万元。

        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那么需要多缴纳增值税=3.74-2.5=1.24万元。

        若再将城建税和附加费考虑进去,企业将会产生更多的税费。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个小小的核算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一笔不必要的税款支出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购进餐饮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政策明确规定了餐饮服务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而且实务中餐饮公司一般也不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会计朋友们若收到了餐饮服务的专票或其他不允许抵扣专票,建议企业认证、抵扣,然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者认证后选择不抵扣。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形成滞留票,避免引起税务关注;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购入的货物等在以后期间用于可以抵扣项目时,却因未认证而造成不能抵扣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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