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
2019-08-1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规定
七、(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税【2019】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解读: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完税凭证大家都很熟悉这老三篇专票、税票和农票可以抵扣。 后来财税〔2017〕90号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项税抵扣和财税【2019】39号的旅客运输抵扣都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可以抵扣进项中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一种具体应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这里可以抵扣的全部价税,不仅仅是税款。
案例解析:M一般纳税人,8月份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7000元,增值税910元。张某出差取得高铁车票2000元。假定无其他进项。则8月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7000+910+2000/(1+9%) *9%=8075.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