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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再明确

2019-07-05

为了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2019年第74号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新法前零星出台的原列入“其他收入”的各个项目,重新做了明确,规范列入各个新项目。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政策解读:以前的担保收入属于“其他收入”,新法中没有“其他收入”,明确归属于“偶然收入”,实际税负上没有变化,依然适用20%。获赠房产三种情况不征个人所得税:从直系血亲以及配偶处获赠的房产不征;从直接抚养或赡养人处获赠不征;继承不征。注意第一种情况为直系血亲和配偶。

案例分析:张某某和李某是夫妻,张某某的父母如果把房产无偿赠送房产给张某某和张某某的子女,因为是直系血亲,双方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张某某的父母要是把名下房产无偿赠送给女婿李某得话,就不符合该规定,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张某某的父母离世时立下遗嘱,遗嘱表明将该房产赠与与李某时,李某就是遗嘱继承人继承该房屋,则符合第三项规定,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政策解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从性质上看,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案例分析:某百货大楼搞积分消费,达到一定积分可以兑换指定商品,这种形式就属于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大楼也就不需要代扣代缴。如果大楼的积分消费达到一定积分,同时可以抽奖,抽中的奖品则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大楼则需要代扣代缴该笔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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