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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明确了

2019-05-06

(一)留抵退税的申请

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就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重点:

    1. 留抵退税的条件: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注意是同时符合。

     2. 哪五个条件: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3. 允许退还得留抵税额:是增量留抵税额,不是全部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4.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额度:不是全部的增量留抵税额,是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的60%。

     5. 什么是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6.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7. 如何申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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