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扩大至全制造业
2019-04-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将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制造业,并明确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综合三个关于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文件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制造业中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