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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上下齐心全方位减税—地方税种减税解读

2019-02-20

近日多省份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激发市场活力,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要企业轻装上阵。同时有多省市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地方税种减税政策,地方六税两费按财税【2019】13号规定最大幅度50%减免,体现了对企业的最大扶持。


1.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出台背景: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9】13号。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对税费负担更加敏感。从单个税种看,企业税收负担好像不是很高,企业觉得自身税费负担重,不仅是因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这些主税种高原因,还有很多是因为叠加其他税费导致税费负担很高。根据最新税收收入统计,2018年全国资源税163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40亿元,房产税2889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388亿元,印花税2199亿元(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977亿元)。虽然这些都是小税种,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不大,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却是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减免至一半,也可以说为小微企业减轻了不小的税收负担。所以普惠性减税的财税文件不仅在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上做了明确,同时也赋予了地方减免地方税费的权利。


由于这些是属于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关系到地方财政,减不减,减多少,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财税文件只给一个有上限的幅度范围:不能超过50%。而且这个地方性税费的减免只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做了具体明确。


2.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六税两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解读:这个依然是对这个优惠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明确。同时明确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适用。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使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也不在适用。


政策拓展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解读:营改增前标准:简称50万和80万。营改增后营改增项目500万。财税【2018】33号统一了标准: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按原标准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转登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认定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解读:正常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前可以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由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不能享受这个优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后果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提醒企业注意条件变化,科学调控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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