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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具体规定来了,看看你在不在里面

2019-01-23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也紧随财税【2019】13号正式出台,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规定也具体明确了。



政策背景: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公告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解读:(一)以月度为一个纳税期还是已季度为纳税期,纳税人可选。需要结合第三 条来看,并不是月10万就是季度30万,需要根据纳税期选择按月还是按季度确定。

(二)月度为纳税人的,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的销售额虽然没有明确含税还是不含税,按照惯例,这个销售额均已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三)这里是应税销售额,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四)销售不动产两头算,那边划算算那边。根据总局给的解读,所有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不动产的销售额之和,不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全部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部分也免征了。如果包括不动产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那么剔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小于10万(季度30万)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其余部分免征增值税。


政策: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读:明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问题。没有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有部分业务适用差额征收的情况。但在理解上,我们认为也适用差额征收的项目。结合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说明,理解上销售不动产 销售额就是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四条规定执行,符合差额计算的就按差额计入,不符合就是全额计入: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第二款: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按照通常理解个人包扣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就是不是工商户的个人,一般就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出租自有住房,月出租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这是一个大部分自然人都会享受到的优惠政策,作为自然人,月租金10万,已经是很大一笔了。当然,对于家有多处商铺的,要做好边际税负的测算和规划了。

(二)这里没有包括企业和个体户,那么理解上企业和个体户的这一块是并入增值税销售额总额计算的。


政策: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转登记政策。由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此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故此对于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给予了选择的权利。并明确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办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 转登记后超标需申请办理为一般纳税人

(二) 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解读:就一句话,预计也适用 ,多交的退税。


政策: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第八条依然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专票的特殊性,开专票是要交税的。不超过10万,开专票也要交税。第九条,因代开普票缴的税,在申报时属于免税范围的,申请退税。第十条 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该是对今后上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规定。第二款是说以前以前上的就上了,开的专票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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