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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所得税政策汇编

2019-01-22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升级,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引导企业加大设备等投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多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相关的税收政策。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部分整理,希望能对读者整体了解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一、主要政策条款: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二)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200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四)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五)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开始,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八)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通用规则

(一)最低折旧年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三)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行业分类: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

三、应用中注意事项:

1、注意各项政策适用的行业、期间和固定资产类别。如第(八)条政策中,适用于所有行业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须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

2、各项政策不是强制适用企业必须选择,而是根据自身需求。需要注意一旦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3、同时符合两项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4、注意所得税折旧与会计折旧的区别,如果存在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针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需要在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内持续进行纳税调整。需要企业评估工作量,做好备查登记,防范错报风险。

5、企业在选用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评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的盈利(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对于长期亏损的企业更是需要慎重,因为大部分企业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防止后期可能存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弥补亏损风险。

6、注意固定资产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应该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例如,企业2018年12月份购入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该在2019年一次性扣除。为避免汇算清缴时可能产生退税,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应充分考虑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

7、企业在选用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认识对企业纳税及核算产生的影响。可及时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咨询机构。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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