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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变“交通费”隐藏个税风险!

2018-08-24

  近日,某地税稽查局在对影视业的专项检查中,通过金三大数据评估指标的筛选,发现某影视制作公司发生的交通费、油料费数额与该单位固定资产车辆信息严重不符。检查人员根据行业的特殊性,怀疑该企业可能存在个人拿发票报销计入费用,隐瞒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检查组随即进行立案检查,调取了该公司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会计凭证及电子账簿,发现该企业报销的过路过桥费、油料费、停车费发票,数量大但票面金额小,与公司自有交通工具所需的正常消耗严重不匹配,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符。专案组根据此前对同类企业收入成本相对比例的调查,了解到该类企业的设备、人力成本应该占比远远超出同行业正常比值。进一步收集证据及约谈负责人,确认该企业为了减少麻烦,不与临时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劳务费,因此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要求补缴了个人所得税100万元,并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
案例剖析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劳务报酬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面临可能超出税款的处罚。企业支付劳务报酬以个人用发票报销费用虽然逃避了个人所得税,也为企业节约了一点成本,但却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征管法的规定。因此,检查人员对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要求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处罚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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