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双十一”,你准备好了吗?
2020-10-22
转眼间,十月已接近尾声,小编还在感叹时光流逝飞快,一条热搜映入眼帘,提醒了小编,即将迎来全民振奋的“双十一”热潮!
这条热搜真是给了沉浸在购物的狂欢中,已然忘却了双十一原本意义的众人狠狠一击。
不过既然说到了双十一,每年的双十一不管是快递、淘宝等等消费力度都是非常的大,这段时间,是电商行业发展的高峰期。在电商行业发展中,进行了改革之后,电商行业的税收也是非常的让企业苦恼!这里我们也来聊聊双十一的涉税处理吧~
双十一福利第一弹:“满减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双十一福利第二弹:“分期付款”
该方案实质上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双十一福利第三弹:“买一赠一”
关于折扣销售方式下的买一赠一的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或在只是在备注栏里注明,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果没有将赠品开具发票,视同销售,也是按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 154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 [2010] 5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来源:宜久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