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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必须支付“代通知金”吗?

2020-01-20

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金。








 

“代通知金”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36条至41条),只有用人单位依据第40条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才有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另外五条解除情形,均未规定必须支付“代通知金”。这里所说的“有可能需要支付”,并不等于必须支付。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劳动者,通知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只有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时,才需要支付。


第40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代通知金”适用情形






第40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有可能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需要强调的是,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为绝对情形,并没有类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的兜底性条款,不得扩大解读。




 

“代通知金”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代通知金”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是互斥的,二者不可兼得。


前者产生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附于经济补偿金,后者则产生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之间并非重叠关系。因此,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而无需再另行支付“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代通知金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况下无需支付哦,你get了吗?



转载自亿企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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