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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财政补贴收入”缴纳增值税大变化

2020-01-03

一、“45号公告”下发前处理方式:


企业按照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来源分别进行判断是否征收增值税。

第一:如果取得的是中央财政策补贴收入不论如何,都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如果取得的是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征不征收增值税就不一定了(之前,也有不少人简单粗暴的推断中央补贴都不征收增值税,地方补贴都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企业收到补贴收入的实际情况来加以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为。

二、“45号公告”下发后处理方式:


自2020年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按照取得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分别进行判断是否征收增值税。

第一、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补贴,均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二、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补贴,均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三、执行“45号公告”的注意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4、2013年第3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该文件执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四、举例说明: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的公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通知》财建【2018】1348号文件,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合肥市财政局转拨支付的国家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31,988万元。 

该项补助资金将直接冲减公司已销售新能源客车形成的应收款项。该项补助资金的到账,将改善公司的现金流量,对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解析:安凯汽车2019年1月收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31,988万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所规定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特别提示:


如果安凯汽车2020年再收到上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就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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