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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得率超低

2019-11-25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决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政策解读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依然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人员资产等都符合即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100万以内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100万到300万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A公司是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从业人数10人。由于购进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发票,适用“无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了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020年核算收入5000万,应税所得额应为:5000*4%=200万,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20%+100*50%*20%=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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