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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又来了,省钱又省事

2019-11-22


政策


国务院总理于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会议还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区分为九项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另外五项是: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既通常情况下,各项收入在支付到个人手中时,已经由支付单位或支付人完成了代扣代缴义务的。作为自然人,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年终时按照“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判断是否需要汇缴。按照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缴;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也需要办理汇缴。



这次会议确定年收入没有超过12万的,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工作,着不仅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也大大减少了这部分人群的工作量。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将为长期在外、高工资的远洋船员们节省一大笔费用。





 案例分析


张XX在2019年1月到6月在AA公司工作,月公司8000元,7月开始,张XX到BB公司工作,月工资10000元,另外还每月从CC公司取得劳务收入800元,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根据本次会议的决定,由于张XX在2019年的收入11万7600元,没有超过12万,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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