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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将近 企业所得税注意边际税收

2019-11-01

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政策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 ,以及预缴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如果想要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无论前三个季度如何,在第四个季度,都要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模上做好规划,有的时候,会存在利润多反而没有利润少挣得多的现象。


案例分析:上海X公司前三个季度申报预缴所得税时,累计收入2000万,成本1800万,其他都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第四季度时,有发生销售1100万,成本990万;假定无调整事项,则X公司利润总额为310万元,全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100-2790)*25%=77.5万,税后净利310-77.5=232.5万。假如X公司控制第四季度的销售在1000万,成本为900万,则全年利润3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20%+(300-100)*50%*20%=25万元,则净利为300-25=275万元。


不仅时应纳税所得税需要控制好,其他两个条件业同样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上海A公司,前三个季度累计收入2000万,累计成本1700万,前三季度资产总额分别为4800万,4800万,4800万,从业人员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则前三季度已经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20+(300-100)*50%*20%=25万。第四季度,在第三季度的基础上,向银行借款2000万,同时发生销售收入100万,成本也是100万,即第四季度没有产生任何利润。借款在会计上,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短期借款2000万,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则资产总额增加2000万。其他均无变化。则第四季度资产总额应为,(4800+6800)/2=5800万 全年的资产总额应为:(4800+4800+4800+5800)/4=5050万。则在年度汇缴时,由于资产总额已经资产总额的判断已经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尽管第四季度并没有产生利润,在会算清缴时依然需补水300*25%-25=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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