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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2019-10-25

政策: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35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明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的具体流程及所需提交材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给扣缴义务人或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政策解读:一、本政策明确享受协定待遇属于“自行判定,申报享受,资料备查”,只在申报时附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即可。免去了资料的申报与审核。同时,对于代扣代缴扣缴的,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只对填写的完整程度审核,非居民本人对其真实性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负责。

二、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要求退还多缴税款,但是要在征管法时限内且提交在申报享受时备查的资料。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时,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需要配合,如不配合,不能提供材料的,视为不符合享受条件。

四、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条件的,要补税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同时,如果涉及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案例解析:ED是非居民纳税人,AAA公司为其代扣人,做代扣代缴申报时,AAA公司只需要按照ED填写完整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ED就可按享受协定待遇,ED对报告表的真实性负责。

+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22-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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