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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了10%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再申请15%的吗?

2019-10-23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什么?如何判定适用哪种征收方式?


解答: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当企业具备准确核算经营所得的条件,即能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能完整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应当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当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企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不适用上述核定征收的判断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第二条。



2.企业取得哪些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


解答: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提醒:(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减除。

(2)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条件: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3.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或预缴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提醒: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税率类企业,按照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额。



4.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本年累计数是否包含小规模时期的数据?


解答:一般纳税人企税月季报主表累计数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时的数据。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的说法,企业所得税是没有这个区分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数据应包含所有经营数据。



5.企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税前扣除需留存哪些资料?


解答: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参考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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