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具角度对发票的分类及实务应用
2019-09-30
一、从开具角度对发票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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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的意义
(一)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购买方税号
通过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税号;如果不是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则无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必须打印在发票上
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要求必须打印在发票上;如果不是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则无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三)查验的途径会不同
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不是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发票,需要根据省级税务局公开的途径进行查验。
(四)是否适用《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发票,适用《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不是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适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关于发票开具系统及软件调整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需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汉字防伪项目停用,开票软件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稀土企业需要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专用发票开具功能,开票软件应当于2019年6月1日前完成升级,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除稀土企业外,其他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企业使用的开票软件应当于2019年6月1日前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实务应用
(一)成品油发票是不是单独的票种?
成品油发票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成品油发票不是单独的票种,既有专票也有普票,折叠票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而卷式发票左上角没有“成品油”三个字。
(二)稀土专用发票是不是专门的票种?
不是,是开通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专用发票开具功能后开具的发票。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不是专门的票种?
不是单独的票种,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入自产免税农产品,自开的普通发票,左上角会有“收购”两个字。
(四)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的情况下,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应该如何填写?
小规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在普通发票相关栏次。
注:此问来源于《减税降费过程中纳税人反映问题(第一批)答复意见》国家税务总20190710发布
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角度看,应填写在普票栏次。
(五)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是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从进项抵扣的角度看,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角度看,应填写在普票栏次。
(六) 取得通用机打发票是否需要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通用机打发票,不属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必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七)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没有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关于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规定,是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并不是对税务机关的要求。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没有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也是合规的。
(八)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必须填写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通用机打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不必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哪些情形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国税(注:国地税合并后,“国税”应改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07月0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第一问: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