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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涉税处理专题(含各地具体规定)

2019-07-22

算一算、瞧一瞧、练一练:残保金缴纳不用慌 


前段时间,一篇题为《惊呆了!普华永道招聘残疾人的原因》的文章在财税圈内热传。文章指出,作为一向是“非名校生不入”的世界顶尖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聘用了多位高中、大专学历的残疾人,其中还有盲人按摩师10名,实在令人不解。文章指出,真相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


自该办法2015年9月颁布以来,全国各省市区也不断出台地方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此,亿企赢与大家一道来探探究竟,看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威力到底有多大,相关规定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如何正确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01

算一算

贵单位应安排多少名残疾人员工?保障金年缴纳额是多少?


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72号”)。作为财税领域的行家里手,普华永道自然有着灵敏的嗅觉,这一政策的主要变化在哪,对其单位影响在哪。


财税〔2015〕72号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修改成“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从按“地区平均工资”到“本单位平均工资”,普华永道这样的“高薪”行业,如果没有安排足够多的残疾人就业,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然要增加不少。而安排残疾人就业,既响应了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号召,又可为本单位节省开支,何乐而不为?


对于普华永道一年要缴多少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一名残疾人员工在普华永道身价几何,计算的例子已经很多了,我们就不讨论了。


我们来算一算,贵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是多少?应安排多少名残疾人员工才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看看一名残疾职工在贵单位身价几何。

根据财税〔2015〕72号,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1】假设贵单位是位于湖南省的一家鞋厂,上年平均工资为每人4万元,上年员工共1000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湘财综[2015]21号,适用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5%,则贵单位本年保障金年缴纳额=1000*1.5%*4=60万元。也就是说,在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的水平下,湖南省一家1000人的鞋厂一年需要缴纳6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湖南省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贵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员工=1000*1.5%=15人。


假若上年贵单位安排了一名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1000*1.5%-1)*4=56万元,每名残疾职工相当于身价4万元/年。


【例2】假设贵单位是位于辽宁省的一家高科技公司,上年平均工资为每人40万元,上年员工共90人,根据辽财非[20116]415号,适用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7%,那么,贵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员工=90*1.7%=1.53人,说到底,应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才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假若上年度没有安排残疾人,则保障金年缴纳额=90*1.7%*40=61.2万元。


若安排1名残疾人的话,保障金年缴纳额=(90*1.7%-1)*40=21.2万元,一名残疾人相当于身价值40万元。


什么?计算出现1.53人,要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才能免缴保障金有点冤?

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这其实是比较人性化的安排。例子中的单位若安排一名残疾人员工来做清洁工,一年可以少缴纳21.2万元保障金,还是名利双收的事情。


是的,相关的计算其实是十分简单的,这里的重要性在于我们能弄明白下列几个问题:

财税〔2015〕72号最大的变化就是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从“地区平均工资”修改为“本单位平均工资”。在这里,残疾职工身价高不高,不在于自己能拿多少工资,在于东家牛不牛啊!

那些要雇佣很多员工的单位和“高薪”企业,赶紧得去“运筹帷幄”一下,看看是不是要多安排几位残疾人。

在计算出现小数点时,最后一名残疾人员工要不要安排,从财务角度考虑,应比较应缴保障金与残疾人员工工资孰高孰低。 

02

瞧一瞧

哪些政策要点值得扯破嗓子“严重提示”?


【提示一】享受免征政策的需注意本省时限


财税〔2015〕7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这一规定是有政策来源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早有同样规定。因此,财税〔2014〕122号也成为一些细心的省份制定具体时限的依据。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4年12月23日,现有出台保障金具体缴纳办法的一些省份以此为界限,规定在财税[2014]122号印发之后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属于财税[2014]122号文件印发之前登记注册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免征剩余月份的保障金。湖南省、福建省目前就是这么规定的。


其他一些给出具体规定的省份则是以2015年1月1日为限。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均规定: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保障金。辽宁省(辽残联发[2015]22号)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保障金。


因此,企业是否符合免征条件,哪个时间段符合免征条件,一定要看清楚营业执照上面的成立时间与本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限之间的关系。 


【提示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各省不一

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据亿企赢不完全统计,截止10月18日,在财税〔2015〕72号出台后已经公布相关政策的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规定比例为1.5%的有10个,分别是重庆市、陕西省、青海省、山西省、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安徽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比例为1.6%的有三个,分别是福建省、吉林省和四川省;规定比例为1.7%有两个,分别是辽宁省和北京市。


【提示三】重度残疾人1名按2名计算

财税〔2015〕72号规定,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在地方,“1名残疾人就业可按2名计算”的范围有所扩大。如河北省、福建省将“智力和精神3-4级”列入该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则将“残疾大学生”纳入该范围。


值得提醒的是,上述规定仅限于保障金缴纳计算,各地有超比例奖励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残疾人人数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与此同时,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要看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

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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