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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增值税(一)利息收入:征与免

2019-07-05

财务【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政策解读:对于普通金融机构,对农小贷,助学贷款,政府债券和统借统贷业务的税收优惠更加常用。对农小贷即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虽然在36号文上只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但财税〔2017〕44号延续了小额农贷的优惠至2019年12月31日,另外财税〔2018〕91号把小额贷款的增值税免征政策扩大到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有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务【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财税〔2016〕46号明确“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70号 明确金融机构取得的“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  以及“同业存单”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金融同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金融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后面的文件不断明确具体范围,以便于执行,实际上实质就是“金融业同业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另外,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经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AA金融企业,2018年取得利息收入5000万,其中,持有金融债券取得利息500万,持有政府债券利息收入300万,对小微企业贷款每月取得利息收入100万(利率水平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其余为取得的普通企业债券利息。

分析: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自2018年9月起免征增值税。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500-30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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