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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半征税,12种情形这样处理

2018-08-24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征管规定,现已进入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16年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对不少纳税人而言,将会因此项减税新政的实施而面临新的申报情形。
小微企业&减半征税
政策适用对象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报代备”备案
在季度预缴税款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在纳税申报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选项中勾选“是”,完成备案,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须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也无须再另行报送其他资料专门备案。

多种预缴情形
季度预缴时可按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和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三种类型处理。
一、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以下几类情形分别处理预缴事项。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
例1:闻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6月累计利润为50万元,第一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万元,7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第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为:50×50%×20%-2=3(万元)
注:如果符合新政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新政出台前按原政策不能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多预缴的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例2:闻涛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7年6月累计利润52万元,第一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万元,虽然该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由于本次预缴时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因此本次预缴暂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第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为:52×25%-2=11(万元)
例3:闻涛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6月份累计利润52万元,9月累计利润48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3万元。由于6月累计利润超过了50万元,第二季度预缴时暂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预缴第三季度所得税时,此时的本年利润未超过50万元,则10月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第三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为:48×50%×20%-13=-8.2(万元),截至第三季度本年累计多缴所得税8.2万元,可在第四季度预缴时按规定处理。
(二)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定率)的企业
例4:闻涛商务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其主营业务(商务服务)应税所得率为18%,该公司2017年1~6月份取得商务服务收入13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差价收入15万元(股权投资成本55万元,转让价70万元),第一季度已预缴所得税2.1万元。2017年第二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30+70)×18%=36(万元),2017年第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为:36×50%×20%-2.1=1.5(万元)
注:如果当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本期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同例2)。但如果本年内以后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又低于50万元(含)时,届时可按例3所述的方式作税务处理。
(三)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企业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定(许可)的企业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
例5:闻涛教育培训有限公司2016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2017年3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7年6月累计利润51万元,第一季度已预缴所得税0.6万元。由于该公司系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7年6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5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7年第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为:24÷12×6×50%×20%-0.6=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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