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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个税的影响

2020-03-31

劳动者能不能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


      从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都支持劳动者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是有条件限制的,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简单一点说,只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才可以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按《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此规定,如果是全日制用工,就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兼职从其它单取得收入,叫工资薪金也好,叫其它什么也罢,总之,无论如何称呼,都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对此也有规定。


      区分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在劳动法上似乎没有多大的意义,但在税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特别的预扣预缴时,按工资薪金所得和按劳务报酬所得所计算出的预扣预缴数字是不一样的,虽然年终还要汇算清缴,但是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


      即便是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直接作为收入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所得4000块钱以下扣除800块钱为收入额,而4000块钱以上扣除20%以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因此,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归集出来的收入额是不一样的,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也不一样,最后也会影响到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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