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背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成立,主要从事机械、配件生产、加工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随着公司业务经营不断扩大,经了解:有2个自然人股东A和B,A和B持股比例分别为50%和50%,某机械制造公司的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A和B股东对应的出资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1000万元。
截止2020年9月30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3,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B股东拟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 。宜久财务咨询公司通过对该公司的当年的账务的梳理、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发现应收账款金额5000万,其中有部分为账期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还有部分正在打官司,需要计提应收账款减值损失。
通过与评估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评估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在净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应收账款评估减值2,5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了100万元,公司净资产最终评估值为2,400万元。
客户需求:公司财务经理王先生找到了宜久财务咨询公司进行了专业咨询,为其进行合理筹划。
宜久解决:建议:该公司梳理可以通过合适的方法适当降低标的公司的净资产。(通过与评估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评估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在净资产进行评估,其中应收账款评估减值2,50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了100万元,公司净资产最终评估值为2,400万元。)
分析:
1、如果不进行评估,根据账面净资产转让,B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500-2,000)*50%*20%=150万元
2、评估后B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400-2,000)*50%*20%=40万元。
通过评估减值,相应的B的节税金额为:150-40=110万元
3、运用的税收优惠条款: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一般转让的价格不能低于转让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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