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久咨询

优秀的财务专家

代理记账 公司注册 审计验资

首页>关于宜久> 公司新闻

公司新闻

客户背景:李先生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餐饮业务,2020度利润总额4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李先生。预计2021年实现总额利润500万元。(假设不考虑纳税调整事项,利润总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客户需求:由于2020年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李先生,李先生分得利润400-100=300万元。该笔所得属于股息所得,李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李先生的税后利润为400-100-60=240万元。李先生纳税合计:100+60=160万元,税负率40%,   由于税负较重,李先生找到宜久财务,希望宜久给予合理的纳税方案,可以合理降低税负。


宜久专家建议:考虑到李先生的餐饮业规模不大,宜久建议李先生将有限责任公司制的餐饮企业改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李先生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筹划前: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股息利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500-125)*20%=75万

合计纳税:125+75=200万元。


筹划后:

企业所得税:0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500*35%-6.55=168.50万元。


节税:200-168.5=31.55万元。


方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22-9951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博客

沪ICP备16004982号-1 Copyright@2011 yijiu caiw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