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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派遣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2018-08-24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文号:沪人社就发〔2014〕10号 

发文时间:2014年03月28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 [1999] 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1年不满10

<35

1065

852

-

35

1120

896

720

10年不满25

<45

45

1170

936

749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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