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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财税

小知识:外单位人员的费用不能在本公司报销?

2022-11-01

答:

外部人员在企业报销费用,一般都有哪些呢?举例子来看看 ↓

比如企业花钱请咨询顾问人员来帮助企业做财税合规,给他们安排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又比如企业的客户或者供应商来考察,给他们安排的吃住费用。

那这些费用,都有什么特点呢?

从表面上看,好像这些都是外单位人员发生的费用,但是实质上这些费用和公司经营息息相关。

所以问题就来了,这些外部人员的费用能否在公司报销并税前扣除?

针对这样的实际情况,实务当中一般会有2种不同的合同签订方法。

比如,小A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约定咨询费30万元,其中包含交通、食宿费等2万元。


方案一:一次性签订30万的咨询服务合同。


这样的话,就意味着咨询期间发生的交通、食宿费全部由小A个人自理,对于企业来说,只需要取得30万一张事务所开具的咨询服务费发票来列支并税前扣除即可;

而对于小 A个人来说,则需要给企业开具30万的发票,按劳务报酬所得来交个税。

这种方式的优点就在于:省事,也能全额一次性取得发票。

因为如果你咨询服务合同里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是包括了咨询人员的差旅等费用,那这2万块钱费用的性质其实就是咨询服务的一部分。

哪怕你是在合同里单独列明这些费用单独由有小 A代垫,那么从增值税角度,它也是咨询费的价外费用,应该开具咨询服务发票给你。

方案二:签订28万的咨询服务合同,剩余2万块的其他费用由某公司拿发票到公司报销。

这样的话对于小 A个人来说,需要给企业开具28万的发票,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来交个税,而其他咨询期间发生的交通、食宿费全部由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凭发票实报实销。

对于企业来说,第二种方式签订合同,我们只能取得28万的咨询费发票,像交通费、餐费等你企业主动给小 A报销了差旅费,这些费用并不构成小 A收入组成部分,这个可以当成业务招待费性质列支。

那到底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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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认为,如果在合同当中有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公司来承担,并且可以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那么按照我们所得税的规定,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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