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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财税

捐赠改为销售及债务豁免节税10.5万

2021-03-05

客户背景:

甲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乙公司为长期业务往来单位,账面应收乙公司销售货款213万元。2020年发生疫情乙公司生意惨淡,财务状况恶化。为表示多年来的合作情谊,经公司研究决定捐赠乙公司。甲公司自产商品30箱,该商品生产成本为0.72万元/箱,出厂销售价(不含税)为1.4万元/箱,且只有一种价格。

客户需求:甲公司要求为其做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宜久解决:宜久专家建议:改捐赠为销售及债务豁免: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然后与乙公司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豁免其前欠货款42万元。

解析:

筹划前:                             
甲公司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30×1.4×13%=5.46(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应确认销售货物所得税=〔(1.4-0.72)×30〕×25%=5.1(万元)(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捐赠支出额=30×0.72+5.46=27.06(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详见方案依据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筹划后:

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然后与乙公司签订债务豁免协议。豁免其前欠货款42万元。则该42万元对于甲公司而言属于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方案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通过政府部门或者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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