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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财税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6-28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djjgf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下称一网通办),在全国各地均可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二)进一步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2020年年底前,依托一网通办,推动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可在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一次办”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企业开办所有办件。

  (三)不断优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推动实现相关申请人一次身份验证后,即可一网通办企业开办全部事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企业在设立登记完成后仍可随时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企业开办服务事项,具备“随时办”能力。

  二、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环节和成本

  (一)进一步压缩开办时间。2020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以内。

  (二)进一步简化开办环节。2020年年底前,推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通过一网通办,一表填报、合并申请,填报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完成登记备案;企业通过一网通办申请刻制公章,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进一步降低开办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

  三、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

  (一)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应用,2020年年底前推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企业开办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

  (二)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三)推动电子印章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推广电子印章在更广领域应用。

  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开办长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完善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等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及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安排,并向社会公布,切实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落细落实。要加强本地区企业开办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分析企业开办数据,查找工作短板,改进工作措施,对违法擅自设置企业开办其他条件和要求的行为,要及时逐级上报并清理整顿。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予以曝光、问责。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2020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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