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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财税

出口企业收汇时使用欧元,但是出口报关单上误以人民币体现,是否会影响后续出口退税?

2020-05-2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因此,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其他企业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除规定情形的应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外。此外,相关涉及出口货物收汇政策问题可向外汇管理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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