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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点看】将发票虚开与善意取得混为一谈?不靠谱!

2020-01-21 01:59:13

【场景案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福建诚宏贸易有限公司收到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5年1月29日、3月27日对以上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认证进项税额763683元,发票金额已列支2015年主营业务成本。2018年3月接到管征局发票异常通知,于当月9日增值税申报时对已认证抵扣的上述进项税额763683元进行转出处理,转出税额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该公司取得的已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已在检查前作进项税额转出,本次检查予以确认,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决定如下:


该公司自行申报2015年度企业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85215.13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6303.78元,已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调增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92253元,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123063.25元(4492253×25%=1123063.25)。以上应补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案例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风险点睛】


虚开发票一直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很多企业通过取得虚开发票来达到偷税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已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也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已扣除的金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不过对于虚开发票,有一种情况可以不按偷税论处,即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就目前的规定来看,这类发票依然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至于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税法并没有予以明确,各地法院在处理上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企业日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真实合法的支出,需凭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但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得作为有效税前扣除凭证。为谨防这类情况,建议企业日常经营中,除保留相关发票,最好还能够保留其他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证明经营业务真实发生的材料,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由于有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特例,可能存在纳税人抱着侥幸心理将虚开发票的行为归结为善意取得虚开来逃避责任。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善意取得发票的特殊规定虽然给部分纳税人一个合理税前扣除的机会,但是被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三流一致”为基础,企业在各个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保留好相关资料;另外,企业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平常要建立“被虚开”的风险防范意识,注意考察对方的经营能力,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政策点睛】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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