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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会计通过拆分公司,一年节税近100万元!

2019-10-08 01:31:53

案例


        青岛一家销售建筑材料的公司,刚开始注册公司的时候办理的是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是由于石子主要是供应给一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该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需要增值税专票来抵扣,只需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

        青岛建材公司的会计及时到税务局申请把一般纳税人转为了小规模,并马上注册了一家同样是小规模的销售分公司,用两家小规模建材公司同时给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石子。



同样是一年近1000万元销售额


       改变前:

一般纳税人一年增值税=1000万元*13%=130万元

       备注:

石子难以取得进项票。

       改变后:

2家小规模纳税人一年增值税=2家*500万元*3%=30万元

       节税:

100万元

涉及政策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涉及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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